標題:

刑訴問題第8條

發問:

題目看不懂(想了好久)~~~請幫我解釋~謝謝各位1.不作為犯以應作為地為犯罪地2.同一案件係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,依刑訴8條,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者,在得為審判法院審理該案件時,其不得為審判之法院 應為不受理判決消滅訴訟關西3.係屬於有管轄權數法院的同一案件,經分別為本案判決,如在判決確定後發現,不得為審判之法院判決時,得為審判之法院判決尚未確定,應對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提起上訴,改諭知不受理判決... 顯示更多 題目看不懂(想了好久)~~~請幫我解釋~謝謝各位 1.不作為犯以應作為地為犯罪地 2.同一案件係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,依刑訴8條,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者,在得為審判法院審理該案件時,其不得為審判之法院 應為不受理判決消滅訴訟關西 3.係屬於有管轄權數法院的同一案件,經分別為本案判決,如在判決確定後發現,不得為審判之法院判決時,得為審判之法院判決尚未確定,應對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提起上訴,改諭知不受理判決 4.係屬於有管轄權數法院的同一案件,經分別為本案判決,如在判決確定後發現,不得為審判之法院判決時,得為審判之法院已經判決確定應對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提起非常上訴,改諭知免判決 5.繫屬於數個有管轄權法院之同一案件經分別為本案判決 ,如在判決確定後發現,得為審判之法院判決時,不得為審判之法院已經判決確定應對得為審判之法院提起非常上訴,改諭免訴判 6.教唆犯僅能認為正犯實行地為犯罪地

最佳解答:

圖片參考:http://imgcld.yimg.com/8/n/AA00565701/o/161103220195513872965230.jpg 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,在同一法院「重行起訴」者,應諭知「不受理」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,定有明文。縱「先起訴」之判決,「確定在後」,如判決時,「後起訴」之判決,「尚未確定」,仍應就「後起訴」之判決,依「非常上訴」程序,予以「撤銷」,諭知「不受理」,此觀諸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68號解釋」意旨自明,合先敘明。 故刑事訴訟法第8條的重點有二:其一為「競合管轄」,意指同一案件,雖因其事物管轄或土地管轄之不同,而有數法院得管轄該案件,為防止「一案二判」以及「減少程序勞費」的立場,應由「一法院統一管轄」審判。其二為「同一案件」,案件係指特定人之特定犯罪事實,同一案件則係指被告同一與犯罪事實同一。被告是否同一,以起訴書狀所指為被告之人即刑罰權對象是否同一為準;犯罪事實同一包括「法律上同一」與「事實上同一」兩種情形。 綜上,除非有刑事訴訟法第8條「後段」即「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」之情形,否則應依同法條「前段」即「『同一案件』繫屬於有管轄權之『數法院』者,由繫屬在『先』之法院『審判』之」處理。

其他解答:6103C7FB1AA9D1AB
arrow
arrow

    nathangilb35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